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是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增强教师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12月7日下午,教务处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首先,教务处副处长苏平传达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五点要求相关文件,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要求总结为12个字“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长效、检查”。其次,传达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文件和怀进鹏同志在第2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开幕式上的讲话文件,她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积极推动本地、本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创新发展,对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最后,教务处处长田朝晖进行总结,要求教职工的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同时加强《实施办法》学习宣传活动的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此次学习中,教师们深刻地认识到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流工具,是文明和文化传承的最重要载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规定的责任,在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提高各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做好民族地区工作的长久之策、固本之举,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
教务处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