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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部门:教务处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4/6/20 15:04:24 人气:16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 号,以下简称10号文)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在论文、专利、著作发表与应用中,以及在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所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及调查处理,具体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参照221号文第二条、 10号文第二十三条、40号令第二十七条和34号令第三条。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 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查处的第一责任人。为构建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等职能部门和有关系(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教育、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履行相应职责,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将学院学风、学术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学院相关工作规划。

(二)宣传部主要负责做好科学道德及学术诚信的宣传教育及学风建设的典型事迹报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维护学风建设专栏等。

(三)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处理、申诉等工作过程的监督。

(四)教师工作部主要负责开展关于教师师德师风、思想政治建设等工作,将科学道德及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新入职教师培训内容,形成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年度总结。

(五)人事处主要负责在政策上激励教师教书育人,把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审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教务处主要负责对各教学系部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等教科研基本建设工作中,针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及预防工作;提供典型事迹及教学科研工作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受理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工作,协调推进调查工作。

(七)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全院学生的学风建设。将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必备内容,同时对高年级学生开展学术诚信宣讲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调查和惩处工作,提交学生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八)团委主要负责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开展中相关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工作。

第七条 系(部)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师学术诚信、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协助进行本部门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调查和惩处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逐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规范诚信、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九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教师有义务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撰写过程的规范性、诚信度进行指导、审核。

第十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调查、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教务处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所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举报材料移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委托3名同行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与调查的可能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可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补充新的证据。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15个工作日内针对异议进行重新审议,如异议成立,则应进行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调查组,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同时书面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同行专家单数组成,必要时学校纪委可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与单位信息应告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回避申请成立的,应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通知项目资助方。项目资助方可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符合学术判断标准。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与申辩。调查组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进行核实;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调查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提出加重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调查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应为调查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相关内容。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与处理建议以简单多数通过,对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须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将认定结论与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交由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及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与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与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上级部门规定或有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的,也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的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理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与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依职权与规定程序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处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自作出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送达 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在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未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与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六条 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后 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被举报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被举报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与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移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启动复核调查程序的决定。异议与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启动复核调查程序的,应另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异议内容进行复核调查;先前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人员不得参加复核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复核调查应当在调查组组成之日起90个工作日完 成调查,形成复核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学术委员会根据复核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院长办公会议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的,驳回异议或复核申请,维持认定结论与处理决定;

(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规定错误的,撤销或变更认定结论;

(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规定错误影响处理决定的,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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